被骗银行卡洗钱怎么处理(银行卡洗钱诈骗案)
作者:吴斌律师,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欺诈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迅杰,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欺诈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大学生找兼职被骗、银行卡被骗提高银行卡贷款信用额度、申请贷款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被骗、银行卡被骗在求职面试期间被诈骗并用于洗钱。这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屡见不鲜,他们既是洗钱犯罪的受害者,又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二卡犯罪活动下,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犯罪和“跑分”犯罪活动受到很大限制,通过各种借口诈骗银行卡已成为一种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新方法。
如何证明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
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卡被诈骗并利用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证明银行卡被骗、自己没有犯罪,成为“脱罪”的关键。银行卡诈骗案件经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而想要诈骗银行卡进行洗钱的人不会轻易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照片和实名联系方式,并且在诈骗银行卡的过程中做好了准备。提前按照排练好的言语和套路,引诱受骗人交出姓名、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洗钱完成后,一些银行卡被骗的人并没有立即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用来洗钱。甚至有的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或者银行卡被冻结后才发现自己被骗。这时,证明银行卡被骗的重要证据往往缺失,“开脱”的关键自然落在“招供”上。
怎样才能完整地“认罪”、“开脱”犯罪呢?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有人说,如果你的银行卡被骗了,你可以通过否认来避免。现实中真的有那么容易吗?这不是真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切案件量刑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决不能轻视口供。更何况,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司法实践中,经验丰富的公安侦查人员往往不会相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口供,而是选择相信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口供。
令人信服的“口供”必须真实、合法、相关。真实性是指“口供”的形成过程本身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故意伪造的,并且其中陈述的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待证明的事实。有时,口供虽然不是当事人伪造的,但其内容不能客观反映待证明的事实,也不具有真实性。也就是说,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当出现不一致时,形式真理必须服从实质真理。例如,它陈述了银行卡诈骗过程的合理性,真实地还原了犯罪过程,让观众立即接受其合理性。
口供的合法性是指口供必须符合合法的证据形式、口供来源合法、符合形式要求。例如,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供述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明的事实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联系。有的当事人在质证证据时,说这些证据与案件无关。事实上,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有需要证明的事实,而需要证明的事实因案件而异。因此,真实、合法、相关的口供是银行卡涉嫌洗钱犯罪无罪的重要因素。
“逃避内疚”的技巧有哪些?
作者处理的“免罪”真实案例展示:张姓大学生在网上找到了兼职面试机会。他根据网上地址前往某小区某栋N层单元。大厅里也坐着几个人。有一名申请人和几名工作人员。面试官表示,需要通过银行对账单查询自己的银行信用,以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就业条件。张某将银行卡、密码和手机交给面试官,面试官进入后坐在一个小房间里工作了几个小时,面试官说他不符合就业条件,于是他退还了银行卡并支付了100元车费。随后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有问题,随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以涉嫌诈骗罪传唤他。
本案有哪些内容需要我们注意?一、网上兼职招聘信息;可以通过网上截图等方式提取,增加“坦白”的说服力;
二、网上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提供采访的具体地址,增加“坦白”的合理性;
第三,有过相同经历的申请人;通过有相同经历的申请人,可以互相确认“坦白”的真实性;
四、银行卡洗钱的操作流程;银行卡被盗,张某并不知道转账的具体操作细节。由此产生的银行流水及具体资金流向并非张某所为,犯罪嫌疑已消除;
第五,这样做有利润吗?虽然100元票价是面试官自愿赠送的,但如果不能明确表达这100元的性质并做出营利声明,很容易陷入非法获利的不利困境。如果100元是非法获利,虽然获利金额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此时真正的祸害是巨大的资金流。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支付和解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因此,上述“开脱”因素不容小觑。
吴律师在文章最后提醒读者,当银行卡被诈骗并用于洗钱时,已成为既定事实。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不要一次又一次地犯同样的错误”。相反,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只有实事求是,以合法、公正的方式寻求自由的出路,才能为那些被欺骗、受害的人寻求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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