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养证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
办理领养证需要以下手续和证件:
1. 向领养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 领养人的簿和。
3. 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出具的本人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 县级以上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如果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 如果是收养非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实际生活状况证明;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 收养的,可以只提交居民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生父或者生母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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