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给电信诈骗的租用怎么办(卖卡给电信诈骗)
当前,电信网络犯罪广泛、猖獗,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数犯罪集团都设在国外。该犯罪是通过分工、配合实施的。有专门人员发布信息,有专门人员进行1对1诈骗,还有不同的人冒充不同的身份。有专人负责收银行卡转账,有专人转账洗钱,从银行卡转支付宝、微信。中间还有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专门人员提取现金、汇款,实施诈骗。该笔款项被转入多个银行卡账号,且被调查账户因多次转换而无法与受害人账户关联,侦查机关难以追查,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在这些环节中,一些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或出售给电信网络犯罪集团或者一些专门获取他人银行卡以获取小额利润的人。这些人中有很多是高中生。学生或者农村留守老人,在稍加诱导的情况下,会将银行卡出租给持卡人。这种出租、出售银行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主要涉及三种犯罪:诈骗罪、协助信息网络罪、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收益罪,除《刑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外,还有5项司法解释、2项会议纪要和1项办案指南,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司法解释》和《掩饰隐瞒犯罪司法解释》,加上本程序规定《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断卡会议纪要》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电信网络诈骗办案指引》相结合。具体办案可概括为“一个前提、三种类型”。
一个前提是,在:出租、出售银行卡的人必须主观上知道他人正在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这里的知道包括主观知道和推定知道。如果行为人主观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信托罪。或者掩盖罪行。但协助、信任罪的认定与窝藏罪的犯罪意图不一致。信托罪要求卖方或出租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但并不要求他人实际实施犯罪。这种犯罪可以是诈骗罪,也可以是窝藏罪。如果出租、出租银行卡的人被作为共同犯罪处罚,例如共同诈骗、共同开设赌场等,那么出租、出租银行卡的人必须知道用户的具体犯罪行为是诈骗、网络赌博等。隐匿罪要求出租、出借银行卡的人主观上知道其是犯罪所得,也就是说隐匿罪是以上游犯罪的完成为前提的。
三类是指银行卡用于对应犯罪的三个阶段:一级卡、中级卡、以及提现卡。下面我们就探讨一下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
如果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只参与第一级,则意味着只能将受害人的资金转入该银行卡!如果出租人不参与后期转让,则出租人要么构成诈骗罪,要么构成信托罪。如果您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电信网络诈骗办案指引》号规定,只有与直接实施诈骗罪的人串通一气,配合实施诈骗罪的,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欺诈罪。他是诈骗罪的共犯,而不是诈骗罪的共犯。由于《断卡解释会议纪要(二)》对《利用电信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中“支付结算”的概念做出了限制性解释,《掩饰隐瞒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提供资本账户来协助转移赃物即可。因此,此时只有租售银行卡的行为,而没有协助转账或面部识别或验证服务。如果构成信托罪,就只能按照其他标准来判断。比如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者三种不同的诈骗犯罪。个人/团体提供银行卡。
也就是说,如果出租或出售银行卡的人直接实施转账到附属卡的“支付结算”行为,则出售或出租银行卡的人,或参与共同犯罪,要么单独构成信托罪,要么构成窝藏罪。如果出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构成助信罪和窝藏罪两种犯罪,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竞合犯罪时,是否应当适用特别法而不是普通法,还是应当适用特别法?应优先于轻法,它应分别包括相互竞争的犯罪。组合或者交叉竞争,但上述情况属于交叉竞争,应当选择重罪处罚之一。
如果出租或出售银行卡的人的银行卡被他人作为最终卡使用,即在上一步收到赃款后,直接提取现金或帮助消费,则出租、出售银行卡的人可能构成信托犯罪,如经核实,被害人被骗3000元,且单笔交易金额全部银行卡金额超过30万元,或者经核实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下,但整张银行卡单方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否则可能构成隐匿罪。例如,如果受害人被骗了5万元,出售银行卡出租的人就提取现金交给诈骗者。出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两种犯罪的,上述法律规定并列处理。
租用或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利用进行中间转账或洗钱,虽有赃款转移,但已将足够的资金转移至不同银行卡,甚至兑换成usDT进行货币交易和洗钱。),由于不是最后一步,且出售、出租银行卡的人仅进行简单的转入转出,因此也可能与隐匿罪、信托罪并列犯罪之一可能会作为重罪受到惩罚。具体:
A、经查实,诈骗的赃款超过10万元,且银行资金流转超过30万元的,以隐匿罪处罚,因为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也属于赃款转移行为。同时,出租、出售银行卡的人构成帮助、信任、窝藏罪(或者仅构成隐匿罪,且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下,不构成帮助、窝藏罪)犯隐匿罪的,处罚较重年,因此应按窝藏罪处罚。
B、经确认被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出售、出租银行卡的人提供支付结算,或者构成信托罪、隐匿罪并存的、银行卡交易额超过30万元,或者发现被骗金额不足3000元,但银行卡交易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构成窝藏罪,因为此时法定最高刑两罪均为三年有期徒刑,但窝藏罪最低刑为管制,协助、信任罪最低刑为拘役,所以最好给罪犯定罪。
需要说明的问题
1.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处理已核实的与银行卡相关的犯罪金额,以及尚未核实的银行卡上的流入、流出金额的性质是关键准确执法办案。例如,一张单向交易100万元的银行卡被出租卖家转出,受害人被骗30万元,而这张银行卡关联的只有5万元。如果仅核实的5万元就被认定为赃款,那就可能会被视为信托犯罪。如果未经核实的95万元被出售银行卡的人出租出售,但又无法说出资金来源,推定为赃款,那么这肯定是一个骗局。掩饰。隐蔽犯罪,因为金额大多超过10万元。《断卡会议纪要(二)》规定:'司法办案中,要防止片面依靠行为人供述来确定知悉;还要避免简单、客观的归咎,仅仅因为行为人卖了“两张牌”就直接判定知悉知识。尤其是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任基础,一方确实偶尔向另一方出租或出售“两张卡”时,是否“明知”必须根据事实证据慎重认定在这种情况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信托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应当取得、出售、租赁本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非银行支付账户7以上。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银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交通卡、物联网卡等号码、号码、号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情况综合认定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行为人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但推定毕竟是一种自由的精神证据,不符合证据裁判规则,应予以适当限制。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
出售、出租他人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资金账户,不仅限于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非银行账户也属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资本账户。但从A的银行卡到B的银行卡,再到我的微信钱包,再到我的支付宝账户,只能算一次性转账。
3、司法解释没有涵盖“借用”银行卡的情况,因为借用银行卡是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贷款人和使用者大多是亲戚和朋友。贷方可能不知道用户使用银行卡实现电信网络。因此,出借银行卡的人不属于助信罪、隐匿罪的犯罪嫌疑人。但如果贷款有回报,通常会被认为是租赁行为。为防止纵容犯罪,要注重主观检查,看是否存在“名义出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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