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问题怎么找律师咨询(离婚财产问题怎么找律师解决)
离婚后财产分割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通常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详细阐述这个问题。
一、新婚姻法三项司法解释对财产分割作出了规定: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理由的除外:
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妻子;
一方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请求颁令的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父母结婚后为其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仅视为赠与其中一名子女。婚姻法第18条第3款。房地产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独有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进行投资,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产可视为双方按父母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出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取得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一方姓名,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当事人,未清偿的贷款为该财产当事人的个人债务权利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金额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对方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名义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的,对方主张按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投入的资金可以视为债务。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立协议无效,按协议办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实际情况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该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可按照贷款协议处理。
离婚财产问题如何找律师?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配有哪些规定?图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版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收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
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有第三人的,应当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了解该协议。
第三十九条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较大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当事人应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原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双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则视为有困难。
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的形式向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该房屋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财产问题如何找律师?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配有哪些规定?图2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条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的,应予许可;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当事人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拍卖,所得收益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该房屋的归属,而应当判决该房屋归属于该房屋。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发生争议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向双方明确表示赠与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向一方明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将用于婚后家庭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丈夫和妻子的。
一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件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
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配偶一方的个人收入和全部财产不足以维持近期基本生活的。主要包括:
一方患有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
适当协助的具体方式由双方商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对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援助的内容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实物。从形式上来说,它也可以是金钱。
24、夫妻双方未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对方所有。离婚时,一方将被视为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责任,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如果另一方规定要求赔偿,则不予支持。
26.《婚姻法》实施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没有归属协议而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因继续履行该财产,该财产不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
二十七、《婚姻法》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可以按照第《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但与第0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28、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虽没有书面约定,但双方同意有口头协议且诉讼过程中无争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9、夫妻双方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第三人事先知道该协议,且与夫妻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该协议对该第三人有效;要知道,夫妻之间的协议,是不能针对第三者的。夫妻双方以第三人明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对方为由,要求用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知道该协议而承担责任。
3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为无赡养义务的亲友债务承担债务的;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单独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31、夫妻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或者私营企业,可以分配给有条件和能力经营的一方。接收生产资料或者私营企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财产或者企业价值一半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投资设立有限责任企业的,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要求直接分割企业财产。依法。
前款所称企业权益的分割,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占用企业财产的一方向对方补偿其财产份额价值一半的原则处理:
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可以将夫妻财产全部份额转让给经营方,由经营方折价补偿对方。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经营方可以直接将一半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
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双方的全部股份可以转让给经营方,经营方折价补偿对方。在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受让方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的前提下,经营方也可以直接将一半股份转让给对方。
配偶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购买上市股票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裁定双方各占一半。
投资非上市股票且拥有内部股权的,应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原股东,并由原股东折价补偿对方。
33.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离婚案件时,一方当事人在港澳地区的动产、不动产,只要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加上夫妻在内地的共同财产。
香港、澳门财产与内地财产合并时,香港、澳门财产可以分配给港澳一方,港澳一方可以向内地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或者可以扣除港澳一方在内地财产的份额,将内地财产转移给内地一方。该财产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大陆一方。
如果决定子女由内地一方抚养,港澳一方在内地的财产份额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用,直接划转给内地一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新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面对财产分割问题时,一定要注意上述婚姻法知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更多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致电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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