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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
(2020)鲁1326行初241号
检察机关是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平邑县。2019年7月30日,他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他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通过平安检察院刑一字[2020]1号,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177.法院于第二天提起公诉。立案。后来依法适用简化程序,实行独任法官,公开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宁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平邑县通什镇人姜某到平邑县向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房屋贷款,需要大额银行交易对账单和银行存款,并提款证明。板桥路“688图文”打字社找到被告人孙某,要求其伪造银行交易对账单、存取款凭证。被告人孙某使用加盖“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印章的文件、资料。以及“山东省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渡支行”通过计算机扫描来扫描、剪切、伪造文件。导致江某通过电子印章等操作伪造有大额交易记录的银行对账单和存取款凭证。当姜某利用上述信息到平邑县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了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在侦查阶段提交了身份证明记录、伪造的银行交易流水单、存取款凭证、逮捕过程、证人江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他同意适用简化程序并签署了认罪书。庭审期间,他也没有提出异议。
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公司印章,为他人制作虚假证明材料。其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暂缓执行,并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孙某在缓刑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第280条第2款、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和第3款、第73条第1款和第3款、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照第15条和根据刑法第201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款5000元。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必须提交一份上诉原件和两份副本。
李梅法官
2020年9月4日
文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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