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员在途中突遇事故(配送员危险吗)
一名送货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由于事件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加之侵权人上班路线的选择和时间控制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因此,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不应认定为职业行为,应由侵权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的责任。
2021年3月24日8时55分左右,本市XX路XX路东侧约5米处,白某驾驶一辆非机动车与驾驶非机动车的郑某相撞,造成郑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郑某对这起事故没有责任,白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案发时,白某是一家配送公司的员工,被公司指派到美团生鲜配送工作。
庭审中,郑某称事故发生时白某正在上班。该公司表示,白当时正在上班的路上。白先生对公司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为了证明其主张,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轮班表,证明白某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晚上22点15分。郑不承认赛程表的真实性;白对赛程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侵权人案发时的着装以及其驾驶的非机动车上的标志不足以作为认定该行为构成公务的依据。
关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白某上班途中。法院认为,郑某虽然对时间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白某对时间表没有异议,故采纳时间表。从排班来看,事件发生时间早于白某上班时间,这与白某及公司的说法可以相互印证。尽管郑某声称事发时白某正在上班,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因此郑某声称的事实并未得到证实。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在白某上班途中。
关于公司是否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白某正在上班途中,尚未开始接受外卖配送任务,也没有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虽然上班行为与提供劳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时间联系,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要求。本案中,白某案发时的着装以及其驾驶的非机动车上的标志不足以作为认定其行为构成公务行为的依据。因此,本案中,应当追究某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白某上诉:根据法律规定,改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白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首先,白某是该公司的员工。车祸发生在白某上班途中。其是在履行职责,因此公司需要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上午8点50分左右,距离白某上班的美团超市不到800米。事发时,白某身穿美团买菜购物制服,外卖盒上也贴有美团买菜标志。事后,交警认定事故发生是因为美团买菜使用的外卖盒体积过大,外卖盒与郑某的后视镜发生摩擦。
其次,公司从白某月工资中扣除保险费100元,向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100元收费标准对白某进行补偿。
二审法院: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地点,员工上班路线的选择和时间控制也不由公司管理和控制,因此侵权行为不应被视为公务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时白某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官方行为,以及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白某及公司的陈述,结合案内证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早于白某上班时间。事发时,白先生正在前往现场的路上,尚未开始接受订单。虽然从生活经验的角度来看,员工上下班与提供劳务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联系,但这种联系不能取代法律规定的责任归属要求。事件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地点,白某上班路线的选择和时间控制也不在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范围内。因此,白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不应被视为官方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说法正确,遂予以同意。白某要求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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