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提交材料要多久(破产重整提交材料流程)
一、破产重整提交材料
企业重整申请书;
债权的性质、数额、是否有担保及随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债务人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重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了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体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目的是立即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的企业消失。破产重整是为了使债务人企业继续存在,使其能够清偿债务,平衡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债务人企业的利益,并限制担保权的行使。它弥补了和解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现代破产法落实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个制度。在此过程中,三种制度可以依法进行转换。本文重点讨论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条件。
三、申请破产重整程序
公司出现第《破产法》号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申请并宣告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债务人重整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查,编制债权明细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务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破产重整期间,进入重整期后,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其财产和经营活动,管理人应当移交财产和经营活动。债务人的业务活动。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应债务人或管理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命令延期三个月。未按期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10)法院应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天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参加会议,分组讨论、表决。
如果各投票组均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则《重整计划》视为通过。不合格的,按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自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天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申请,并终止重新批准。组织并公布。经法院批准的第《重整计划草案》号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第《重整计划草案》号未通过且未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获得批准,或者第《重整计划草案》号已通过但未获得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指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收入和财务情况。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经理的监督职责自报告之日起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延长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期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时,重整程序结束。
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营。
(15)如果债务人无法或拒绝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应根据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应裁定终止第《重整计划》号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以上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破产重整提交材料的相关解答。概括起来,破产重整需要六类材料。详细内容可以阅读上面的文章。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您可以联系我们平台上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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