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小产权房怎么判(离婚案中小产权房怎么分割)
“小产权房”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出售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者是农民自己建造的“商品房”。”。此类房屋价格低廉,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01常见审判视角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者确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庭审中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不涉及所有权问题,但可以涉及房屋使用权问题。根据情况确定谁使用,使用一方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民法通则》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决定房屋的归属,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的使用。”
意见二: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都不处理。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权属问题没有处理好,是因为小产权房涉及土地管理政策,法院无法干预;不处理使用问题,因为第21条所说的房屋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合法房屋,法院不会对非法房屋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可以在确权后单独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
02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终字第号
李女与谢楠于1994年4月17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5日生下女儿谢晓。2001年11月15日调解离婚。3月12日重新登记结婚。2004年,现在双方正在向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1月,两人购买了通州5053号、5056号两套房子,支付总价款60万元。他们都登记在李女士的名下。现在被谢楠租出去了,已经收了9000元的租金。经查,两套房子均持有小马庄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李、谢均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
:法院判决5053号房屋归李女士所有,5056号房屋归谢先生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提交的两套房屋的权属证明是小马庄村委会出具的,并非国家房屋不动产登记时出具的。不能依法引起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承认,两套房子确实是小产权房,且双方均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因此,双方并未取得两套房子的合法所有权。原判决对本案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修改判决:将原判决改为5053号房屋为李女使用,5056号房屋为谢女使用。
案例2: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民三中字24号
原告与被告经介绍相识,于2005年正月订婚,于2006年腊月28日举行结婚典礼,于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双方关系还算可以。在青岛打工期间,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在青岛购买了一套房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市场小区1单元701室。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未声称拥有该房屋,也未就该房屋的处置达成一致。
:原、被告请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市场小区1单元701室的房屋。原、被告均未提交该房屋的权利证书,双方也未就该房屋的权属达成一致。如果意见一致,而且这个房子的产权有争议,可以另想办法。因此,被告提出的婚后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涉案民兵连小区一单元701室的房产,双方当事人虽均承认该房产的存在,但双方均未提供产权证明证明该房产为该房产的所有权证。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承认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原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03法官推理
在违法建筑合法化、当事人取得所有权之前,判断违法建筑的分割或者确定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违法建筑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成为合法建筑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分割所有权请求。作为房地产,房子的价值并不是几种建筑材料价值的简单叠加,而是包含土地、位置、环境、建设时间、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的整体价值。因审批手续不齐全而暂时违法的违章建筑,待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能体现其整体价值。如果简单地分割建筑材料,在完成成为合法建筑的程序后,当事人将无法按照法院裁定的建筑进行施工。用物质分配意见来分配权利,从而引发新的纠纷。违法建筑属于永久性违法的,可以责令拆除。此时,当事人可以就建筑材料的分割单独主张权利。
关于违章建筑既得收入问题,例如,一方因租赁违章建筑而收取的租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除非由有关部门征收,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不确定性,尚未获得的收入将不会被处理。
如果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者确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等,鉴于此类纠纷涉及面广,法律适用存在障碍,争议将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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