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欺骗手段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骗取贷款罪欺骗手段的认定标准是)
刑事律师提醒,在申请贷款时,并非所有虚构、隐瞒的行为都构成获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
对于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罪名之一。但《刑法》第175-1条并未对欺骗手段进行列举和解释。因此,有人可能会质疑,诈骗贷款罪中的欺骗手段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欺骗手段呢?借款人只要提供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是否就构成骗取贷款?答案是否定的。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将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各类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及报表、信用报告、用途计划或声明、家庭财产状况等信息。需要担保的,还须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的相关证明和意见,并经过公证或登记。实践中,借款人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篡改部分内容甚至修改部分数据以达到贷款资格的情况比较常见。基于此,在以骗取贷款罪规范借贷活动时,很难要求借款人提供的所有信息不得掺假、伪造。
刑事律师认为,虽然《刑法》第175-1条没有明确什么是“欺骗手段”,但我们可以基于《刑法》的制度进行解释,并从贷款***罪的描述中推导出来。《刑法》规定的贷款欺骗手段包括编造虚假理由引进资金、项目等,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书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行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贷款。同时,刑辩律师通过梳理诈骗贷款相关案件,结合《贷款通则》相关内容发现,银行发放贷款时重点关注四点,即: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担保。实践中,借款人实施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多是捏造上述四个方面。可以说,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决定了银行是否发放贷款。
下面通过实际的法院判决案例来展示借款人在实践中如何诈骗贷款以及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
借款人身份
案例一:张某某诈骗贷款案
案件简介:张某某冒用李某某等人名义为对方提供担保,在葫芦岛农商银行金星支行办理贷款24笔,骗取金星支行贷款共计120万元,其中部分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土地承包费单》用于向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金星支行缴纳土地承包费。借款人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办理过再贷款手续。截至事发,张某某所欠贷款本金135万元尚未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案以骗取贷款罪被定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的身份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信用、担保等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实践中,借款人可能因信用、资产等原因不符合贷款条件,从而冒用他人名义获得贷款。如果借款人身份虚假,将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确定真实借款人、合理评估是否发放贷款、以及日后准确申请贷款。
贷款用途
案例二:任骗取贷款案[(2020)豫1402行再2号]
案件简介: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任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任向华商银行提供虚假购房合同,编造虚假贷款用途,取得华商银行的信任。2014年5月12日,华商银行将500万元贷款汇至商丘安康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委托任某偿还。当天,安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将这笔钱以支票的形式转给了任善龙。案件发生时,尚有人民币420万元及未偿还利息。
贷款的目的也会影响银行是否发放贷款,银行可以据此来确定贷款发放后还款的可能性。如果是真实盈利的项目以及贷款的目的,借款人收到回报后可以正常还款。如果银行知道借款人会将贷款用于风险活动、投机或非法活动,则不会发放贷款。实践中,借款人可能利用虚构项目、虚假采购、销售等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
还款能力
案例三:薛诈骗贷款案[冀02行中803号]
案件简介: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单位润德公司实际亏损经营时,被告人薛授意、指使该公司财务科科长及相关办公室人员准备虚假材料,诈骗贷款。时任财务科科长焦指使高1、常某参与制作相关虚假财务信息。高1、常某随后将其交给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并利用虚假购销合同捏造贷款。资金用途:在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的担保下,四次诈骗天津银行唐山分行、广场支行,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信贷、现金贷款等,并用新贷款偿还以前的贷款。第二笔贷款后来无法偿还,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截至移送起诉,润德公司尚欠天津银行唐山广场支行贷款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能够反映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材料有很多,如收入证明、信用报告、家庭财产状况等。对于公司来说,财务报告等材料是主要材料。
贷款担保
案例四:张骗取贷款案[鲁1523行初204号]
案件简介: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山东新丰印刷有限公司向潍坊银行聊城分行借款100万元。被告人张在贷款过程中,伪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编造虚假抵押财产权属和贷款用途,隐瞒抵押财产尚欠建设工程款的事实。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张用该贷款偿还个人和企业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张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潍坊银行聊城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财产拍卖所得款项,但因抵押财产上尚有建筑公司的款项需要先行清偿,因此未执行任何款项或财产。截至今日,潍坊银行聊城分行已扣除山东新丰银业有限公司存款11万余元,还损失贷款本金.5元。
案例五:王某、盛某骗取贷款案
案件简介:被告单位当阳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王某控制的宜昌泰鑫矿业有限公司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安排就该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而言,被告盛某某采用欺诈手段,将已结清的货款质押为应收账款,伪造、变造用于质押应收账款的贷款单据,骗取金融机构贷款40元。万元,导致贷款尚未到期,直至贷款期限届满。不归还将对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案例六:高1、郭等人诈骗贷款案[(2018)金1124行初231号]
案情简介: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高1单独或与被告人郭某、高2、高3、高4分别6次利用自己及高6、高4实施被告人郭某、高二、高三、高四以被告人郭某、高二、高三、高四的名义向石百头信用联社获得贷款共计180万元。在保证人高七不在场的情况下,高6不同意,他伪造了保证人。他通过签字、使用虚假贷款信息等手段,先后骗取石百头信用联社贷款共计180万元,全部被高1使用,导致贷款到期无法收回。
虚假贷款担保主要发生在借款人采用伪造权属证明、伪造抵押登记文件、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虚构应收账款质押、使用虚假财产质押、空壳担保等方式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信任他们以获得贷款。提供担保可以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险。但如果担保是虚假的,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将无法通过实现担保权来收回贷款。这是银行信贷资金面临的一大问题。风险。
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借款人身份、贷款目的、还款能力、贷款担保是实质上影响银行发放贷款决策的四个因素。其实也可以类比贷款诈骗罪中的贷款诈骗手段。其中,编造虚假理由引入资金、项目等,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等,均属于虚假贷款的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构担保材料、虚构借款人身份和还款能力等。使用虚假产权证书或者超出价值重复的。担保属于虚假担保的范畴。
在贷款实践中,我们不能严格要求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毫无瑕疵、不存在欺诈行为。如果一味追求贷款程序的“神圣化”,将贷款申请中一切虚构、隐匿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定,就会使诈骗贷款罪沦为口袋罪,是对贷款监管范围的不合理扩大。诈骗贷款罪。庆幸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致的做法:即根据对银行贷款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四个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借款人身份、贷款目的、还款情况。能力和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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