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的人情费能要回来么(托人办事花钱)
老徐的儿子小徐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老徐的朋友老董得知后,主动帮老朋友找人给他介绍工作。2017年,老主任找到关某,为小徐找工作。关先生提出,自己需要6.5万元,如果不能提出要求,将全额退款。于是,老徐给老董汇了6.5万元,老董又把钱转给了关先生。管某找到负责招工的刘某办理相关事宜,并将收到的6.5万元转给了刘某。但小徐最终未能加入这份工作。老徐见工作没有完成,就开始向老董要钱还工。经过再三提醒,老主任并没有退还钱。老徐随后将昔日好友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6.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老董返还原告老徐6.5万元。老董不服判决,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老徐虽然明知儿子不符合就业条件,但仍委托老董通过非正常渠道寻找人脉,帮助儿子找到工作。老徐向老董汇款的目的违法,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涉及的汇款是出于非法原因支付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因非法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返还涉案款项,就会助长这种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审判决被驳回。原告老徐的诉状。
花钱找工作是一种误解。您应该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找到您理想的工作。本案中,老徐的委托目的违法,委托事项明显违反社会公平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委托行为无效,委托人支付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申请人无论以解除委托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所支付的款项,法院均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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