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妹妹冒名结婚怎么办(被妹妹冒名结婚犯法吗)
1989年7月,沉甲刚刚结婚,其妹妹沉乙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也想登记结婚。结果,沈某佳的名字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在了与姐夫的结婚证上。由于当时网上婚姻登记系统尚未完全建立,这一“一妻两夫”的荒唐事件持续了30年。
随后,沉某义向姐姐坦白了此事。姐姐和姐夫为此深受困扰,家庭和睦受到严重影响。随后,妹妹沉某甲向大竹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她与姐夫的婚姻登记。大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原告沉某更符合“重婚”的情况。但由于原告对整个过程并不知情,应视为其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错误登记三个问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依法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们结合案例《民法典》以及婚姻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谈谈我们的看法。
法院有权判决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可见,法院只能根据第《民法典》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依法裁定婚姻无效。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姐姐沉阿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告自己与姐夫的婚姻无效,且姐姐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法院不能仅凭这两项内容就认定沉某姐与姐夫的婚姻无效。法院认为,沉某的情况更符合“重婚罪”。因此,法院依据第《民法典》条第1051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沉姐与其妹夫的婚姻构成重婚罪。无效的。
问题是,沉阿姐与姐夫的“婚姻”是否符合重婚罪的条件?
重婚罪是刑法认定的违法行为。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里的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关系的形成。重婚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的,而妹妹沉阿并不知道自己与姐夫结婚的事实,因此姐夫没有婚姻对象。因此,本案从本质上看,沉某某与妹夫的“婚姻”不符合重婚罪的条件。本文认为,法院不能依据第《民法典》条第1051条第(1)款,以重婚为由判定婚姻无效。
法院有权撤销符合法定情形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登记结婚前必须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被强迫结婚或者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而未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只有两种法律情况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本案中,沉阿姐与姐夫的“婚姻”根本不符合任何可撤销的情况。因此,姐姐沉阿虽然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并未支持姐姐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错误登记是错误的行政确认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当事人以重婚、亲属禁止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被拒绝。对于无效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婚姻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婚姻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这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因此,本案中,沉阿姐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其与姐夫之间的错误登记。您也可以不经审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结论:本案是一起姐妹因婚姻登记不正确而结婚的案件。本文不对当事人的行为及注册行为进行评论。鉴于本案情况,本文认为,沉某姐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脱离与姐夫的“婚姻”较为妥当。您如何看待这个案例以及本文的观点?您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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