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母亲拒付女儿艺考培训费犯法吗(离婚父母拒绝支付大学费用)
离婚时商定的“赡养费”每人各一半。
为什么我现在要承担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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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报名参加艺术教育培训
培训费花费4万多元
面临女儿要求支付2万多元培训费
这位妈妈有麻烦了
只愿意出2000元
我们应该如何确定这一点呢?
案例回顾
2017年4月17日,魏彩芳与张涛经东兰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非婚生的张琳、张莉、张毛将与张涛一起生活,并由他抚养直至能够独立生活;魏彩芳每月为每个孩子支付400元生活费;双方凭有效发票各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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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是一名高中艺术生。为了提高成绩,考上自己喜欢的大学,张琳于2022年9月参加了艺术教育培训,张涛预付了4万多元培训费。随后,张琳要求魏彩芳支付一半的培训费,但遭到拒绝。
2023年2月21日,张林、张莉、张茅向东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魏才芳支付张林培训费2万余元,张茅医疗费369.12元。
在实施过程中,魏才芳认为“培训费太高,培训费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或高中教育的范围,未经本人同意就支付了培训费”。她只同意支付张茂的医药费。369.12元和张琳的培训费2000元,并向法院申请对支付培训费的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法院审理
东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签订的民事调解协议。
魏彩芳与张涛离婚时,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他们对孩子张琳、张丽、张茂的抚养方式以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内容,达成了非常明确的协议。人民法院还通过民事调解书认可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因此,三名子女依据有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有利于子女学习和继续教育的教育支出,应当计入教育费用。作为一名艺术高中生,张琳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她参加艺术教育培训所缴纳的培训费可以认为是必要的。教育费用。魏彩芳虽然对教育培训费有合理怀疑,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东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魏彩芳的异议请求。魏彩芳不服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魏彩芳的复议申请,维持东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
法官陈述
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其对执行标的的权利提出的不同意见。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张琳的母亲,魏彩芳不能因为离婚而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张琳还在上高中,还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虽然魏彩芳认为女儿张琳的培训成本太高,但参加教育培训对张琳的学习是有好处的。所支出的培训费用属于教育收费范畴,应当缴纳。同时,魏彩芳对支出培训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子女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父母与子女之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承担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裁决。前项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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