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与他人同居犯法吗(离婚不成与他人同居怎么办)
李梅和张超结婚后只同居了三个月,就发生了矛盾,后来丈夫出去打工了。女方刚提出离婚时,男方并不同意。此后,两人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少,分开的时间也越来越多,不再住在一起。半年多后,女子开始与他人以夫妻身份生活。与他人同居四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她赔偿4万元情感安慰。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女子行为有过错,公然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020年12月1日,李梅与张超登记结婚,次年2月举行婚礼。结婚后不久,两人因金钱开支发生矛盾。当月月底,张超外出打工。4月,李梅以两人性格不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张超认为两人只是因为一些小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并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李梅的诉讼。此后,两人聚少离多,不再住在一起。
2022年3月,李梅再次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张超在诉讼中称,李梅与案外人李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违反了配偶信托义务,并要求李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超还援引了李四诉李梅婚约财产纠纷案的法庭笔录和判决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梅、李四均承认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
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梅与张超结婚期间,李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秩序良好风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梅索赔。综合考虑重庆市的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的长短以及李梅的过错程度,判决夫妻俩离婚,李梅向张超支付了4万元精神安慰费。
一审判决公布后,李梅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和张超同居时间不长,离婚并没有她的过错。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实在是太高了。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新时代崇尚婚恋自由,但绝不会容忍以婚恋自由为名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梅不顾张超的感受,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在与张超的婚姻期间公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其行为不仅给张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的损失。得到补偿。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以当事人无过错为前提。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则不能提出索赔。根据法律规定,过错方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虽然李梅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赵某维持的时间并不长,两人同居的时间也不长,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直到两人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李梅的行为公然挑战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无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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