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一、车辆买卖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车辆买卖不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当事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车辆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应是交付车辆、转移车辆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买卖
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1.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4) 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2.买受人的义务
(1) 支付价款;
(2) 受领标的物;
(3) 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 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
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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