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收取的规定是什么
一、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收取的规定是什么
中的违约金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数额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确定,实际损失的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款合同违约金怎么注明
借款合同违约金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后在合同中说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在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怎么确定借款合同的违约金
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 否则会为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方式,法院仍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 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的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上就是由合飞律师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收取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合飞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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