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违约方解除权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合同违约方解除权规定是什么
违约方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解除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对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不等于。诉讼时效的“时,”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的“时”,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它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二者区别如下(一)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其期间因法定事由是可以变动的;而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二)诉讼时效的届满仅导致胜诉权的消灭,而并不消灭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的届满则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
三、合同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理由
(一)合同应该诚实信用履行,不应是合同法追求的唯一目的。任何的法律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价值的动态平衡和选择。合同作为开展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也应追求相应的经济效益。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已不能实现合同一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选择违约就是一种最经济的方式。此时,守约方基于自己现实利益的考虑不可能主动解除合同,而违约方才具备解除合同的动力。此时,如还墨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考虑守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成本,将给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二)合同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之上,当违约行为造成合意的信任基础丧失,无论哪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均是双方最好的解脱,促进利益的最大化。合法有效的合同应该遵守履行,但出现违约的插曲,会造成双方信任危机。此时守约方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相应的解除权,但如守约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解除合同,按照现行规定就会出现合同僵局。如果在保证守约方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之下,违约方解除合同,不会对双方利益造成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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