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四种分类及其适用条件
一、定金的四种分类及其适用条件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在担保法理论上,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一)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际上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
(三)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解除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法律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四)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 , 即以担保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但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
二、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一)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二)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到底该交多少
《》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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