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不对等的规定
一、违约责任不对等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不对等是否构成显示公平
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对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一方违约责任、加重对方违约责任的,该约定一般无效,但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要依据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状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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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怎么办
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一年内提起诉讼的,可要求变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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