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约时需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约时需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违约计算的基本公式在计算期待利益的赔偿时,通常要考虑四个要素:
(一)价值损失。价值是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价值,价值损失是指非违约方根据合同期待得到的给付对他的价值与他实际得到的价值的差额;
(二)其他损失。包括违约导致的除了价值损失之外的其他任何损失,但应在当事人的预见范围之内;
(三)避免的支出。是指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因不必履行合同而节省的进一步履行的费用;
(四)避免的损失。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原本应当用来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资源可以被重新使用,因此而节约的费用就是避免的损失。
由这四种因素可以得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公式:损害赔偿额=价值损失 其他损失—避免的支出—避免的损失。在各种各样的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可以将其统称为供应方。一方当事人则向对方支付金钱,可以将其统称为接受方。供应方和接受方因所负的合同义务不同,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也有不同。
三、哪些情形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或者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约定的免责事由指免责条款,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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