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解除合同是实质违约行为吗
一、提出解除合同是实质违约行为吗
根本违约对于解除权的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其固然是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其更是对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重要限制。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达到根本违约的,合同解除;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合同不能解除。因当事人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可能与人民法院的认识存在差异,故人民法院负有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
(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对合同相对方提起的合同解除之诉的释明义务
因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提起合同解除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法院审查查明,违约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有两种:一是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是对原告释明,让其改变诉讼请求,如追究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再行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无限制的、频繁的合同解除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又是对交易安全的巨大威胁。
(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对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的释明义务
因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如果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管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支持其诉讼请求呢?笔者认为,如果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时,人民法院不宜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应当对当事人释明令其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如果继续履行对于违约方来说不可能或非常艰难,就只有解除合同而不能选择继续履行。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一房二卖的情况。
二、解除合同通知对方拒收怎么办
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行为的效果。比如被通知一方是否知道通知内容等有待于发出通知的一方去证明。如果发出通知的一方不能证明这一点,被通知一方可辩解说,邮件来源不明,他可以拒收,或辩解称虽已收到,但收到的物品文件并非发出通知的一方所主张的“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有约定地址,公司如果未收到个人信息变更证明的,合同的约定地址,即为法定人的法定地址,寄送法律文书类的文件,你要用挂号信的形式去寄,就算是法律上的送达了。
记得,需用挂号信的形式去寄送。只有挂号信的形式,才能作为送达依据的,挂号信是法定的法律依据的一种。
三、解除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提出解除合同是实质违约行为吗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解除合同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实质性的一些行为以及一些利益损伤来进行综合考虑,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合飞律师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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