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情形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退休、退职的;(二)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一)购买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的。购买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叁年(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内;(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缴存地无住房支付房租的;(四)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共同资料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预留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财务印章;
2、支取人身份证。
不同资料
1、购买住房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次付款的付款凭证。
②购买私房的,应提交经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
2、建造住房时:
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文;在农村建私房时,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建房的证明。
3、大修住房时,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在农村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修房的证明。
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
(一)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四)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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