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的办理材料
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的办理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婚姻证明
(三)户口本
(四)收入证明
(五)身份证
(六)抵押物、受让或抵押物转移、析产的有效证明
(七)不动产证
(八)还款账户(银行卡)
(九)个人信用报告或查询委托书
(十)购房
二、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办理的法律依据
《》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新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的设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河南省住房公积金(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3、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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