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诉讼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间,不受《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案件,应当在第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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