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国外 必须到庭
婚姻诉讼不同于普通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
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意见》第157条规定:“无人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涉及到身份关系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有权拘传或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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