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或者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