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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自诉转公诉家暴案开审

  打老婆是家庭小事吗?近日,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就对这么一起“小事”动了真格,启用了公诉程序。

  板凳拳脚相向,妻子被打成轻伤

  25岁的张婷(化名),是湘潭市雨湖区一家小服装店的老板,和丈夫王鹏(化名)结婚三年来,王鹏迷恋电游赌博,多次劝说无效,输了40多万元仍不知悔改,还多次殴打张婷。张婷遂决意和王鹏离婚。

  2009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许,张婷给住在雨湖区韶山西路华泰商务酒店512房间的丈夫送衣服,并协商办理离婚事宜。之后,两人来到湘潭市民政局,因当日不办理,两人又返回酒店512房间,双方发生争执。王鹏在客厅对妻子拳打脚踢,还用板凳砸伤妻子,将张婷打得满脸是血,痛晕过去。醒来后,张婷向雨湖区云塘派出所报警。

  8月17日,张婷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为:脑震荡;左眼睑皮肤软组织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张婷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

  派出所为受害妇女维权,自诉案转为公诉案

  张婷报案后,引起接警单位湘潭市雨湖区云塘派出所的高度重视。云塘派出所所长查玉彬表示要坚决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副所长周小舟主办了此案,于8月18日立案侦查。

  按照以往办案通常做法,像这种致轻伤的案例属于,可以不予公诉,而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但调解必须具备“受害当事人充分谅解”这一前提。然而,案发14天后,犯罪嫌疑人王鹏并未自首,也未积极赔偿以取得受害人张婷的谅解。更为严重的是,据公安调查,王鹏三年来对张婷的“暴力循环”已经形成。最终,办案单位决定将此案列为公诉案件。

  2009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下达通知,并签发网上通缉。2010年3月12日,王鹏被抓获归案。3月19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王鹏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4月2日,雨湖公安局递交了起诉意见书,正式将此案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目前,检察机关已将此案起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不日将开庭。张婷案成为湖南自诉转公诉第一案。

  受害妇女取证艰难,应由执法机关调取证据

  查玉彬对记者坦言:“假如我没有参加过反家暴专项培训和反家暴研讨会,很可能对张婷受害案的重视程度就不一样,更不会想到要走公诉程序。”

  2009年5月,反家暴知识被纳入湖南省所有派出所所长培训课程,这一由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省妇联联合创新的举措,至今已让1500多名派出所所长受训。查玉彬就是第一批轮训的派出所长之一。

  培训安排了一系列有指导性的反家暴课程:家庭暴力干预与社会性别平等、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及操作规范、家庭暴力的客观循环特性、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技巧等。并播放了《女子监区调查》的纪实片以及美国警察处理家庭暴力的教学片,下发了与警察有关的反家暴资料汇编。今年1月28日,查玉彬还参加了湖南省警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研讨班,并作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际操作》演讲。

  正是这些培训和研讨,让查玉彬这位基层派出所长脑子里多了一根反家暴的弦,他不仅充分了解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危害、特征、规律和对策,还把这些培训内容一一传授给了全所警务人员,有效促进了在工作中对这类案件的重视意识和处理方法,更好地保障了张婷等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查玉彬对记者说:“在以往的家庭暴力自诉案中,施暴者之所以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因为作为相对弱势的受害妇女自己取证异常艰难。我认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完全应该由执法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以切实支持和保护受害妇女。这就是我们促成张婷案走上公诉程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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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石激起千层浪,家庭暴力无小事

  该案引起了湖南省妇联和湘潭市妇联、雨湖区妇联的关注,各级妇联对公安、检察机关维护受暴妇女权益的做法给予了支持和肯定。同时,法学界专家学者也表示将密切关注此案进展。在走访中,雨湖区的群众纷纷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很有警示意义:打老婆不是小事,不是家事,弄不好会坐牢的!”“希望那些打老婆的男人引以为戒,赶快住手!”“我们做女人的不要再怕男人的拳脚,警察会给我们撑腰。”

  5月14日,记者在湘潭红都采访了已经和王鹏离婚的张婷,她说:“说真的,我原对自己被打讨回公道不抱太多希望,怎么也想不到云塘派出所和雨湖区检察院给我这么大的支持,使我的自诉案件转为了公诉案件,我坚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打人者王鹏也承认:“我现在知道自己错了,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我不该打老婆,打了她就是触犯了法律。”王鹏的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接受法律的处理,这样既帮助了我儿子,也教育了他人。”

  张婷案的处理还给更多的基层派出所提供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办案方法。湘潭市雨湖区另一派出所一位老民警告诉记者,以往家庭暴力发生后,民警填写的案由总是惊人的相似:“家庭矛盾”、“家庭琐事”、“婚恋纠纷”、“感情纠纷”。派出所对这些报警都是按照一般家庭矛盾处理,没有纳入,也不知道怎样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现在通过张婷案有了很好的借鉴。(邓小波)(来源:中国妇女报)

  家暴受害者的福音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云塘派出所的做法,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来说是一个福音。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得不到充分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刑法》规定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事诉讼法》将轻伤害案件归为“自诉案件”,所以,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不便插手,受害人应当自己解决。即使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也往往将这类案件记录为“家庭纠纷”、“家庭矛盾”,掩盖了每一次纠纷的起因和妇女儿童屡屡遭受暴力伤害的事实。

  尽管法律将虐待、轻伤害、这些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的犯罪列为自诉案件,但并非绝对。下面部分法律的规定说明了这一点。《》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自诉与公诉之间并不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在特殊情况下,有些自诉案件可以按照公诉程序处理,前提是取得受害人的同意,这些特殊情况包括被害人因年老、年幼、生理残疾或者其他原因而取证不能;或者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近亲属无人代为告诉等。早在2001年,北京警方就帮助一名起诉丈夫重婚的河南失明妇女调查取证,将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处理,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从近年来出台或者修改的一些法律来看,强调公权力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介入力度,保护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者的权利已经成为一种立法趋势,千百年来所谓“法不入家门”的时代正在终结。(系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 张荣丽)[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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