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地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在原告地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在原告地起诉离婚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当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另一方希望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时,原告同样可以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当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内居住时,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将具有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包括诉讼离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离婚案件中存在多种例外情况,允许原告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材料有哪些
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符合主体资格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如果涉及事实婚姻,应提交相关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这可能包括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行为的证据,以及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3.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此外,还需提供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相关证据。
4.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子女户口、出生证明、经济状况良好的证明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三、男方不能提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男方在以下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然而,如果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或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则不受此限制。
2.在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男方在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将不予受理。
3.如果女方是现役军人,男方要求离婚需征得女方同意,除非女方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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