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得到恢复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履行义务有顺序: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
及时通知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有机会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后履行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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