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账户冻结多久解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修正)》中,第十七条规定,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十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查封。因此,失信人的银行卡冻结时间具体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自冻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涉及证券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原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
第九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
(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
(二)受偿债权;
(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修正)
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十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查封。
第十八条冻结证券,其金额应当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市值计算。
冻结证券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明确被冻结的证券是否限制卖出。
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申请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解除卖出限制,并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不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等控制资金账户的单位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的证券,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证券公司协助执行冻结的,应当于当日将冻结信息发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被冻结后,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转指定,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不得进行重复冻结。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
第六十九条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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