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彩礼相关的几个费用,离婚时如何处理?
近年来,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高额彩礼与婚龄偏短问题交织,使得矛盾冲突更为激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强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但礼金、磕头礼金、见面礼、改口费、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等是否属于彩礼无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彩礼返还案件中常常出现以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的给付,通常的处理方式归纳如下:
1.见面礼。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2.“三金”。男方为女方购买戒指、项链、耳环、钻戒等金银首饰,即通常所说的“三金”。一般“三金”价值较高,且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赠与女方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属于彩礼的范畴。
3.改口费。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4.礼金、磕头礼金。礼金又称为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包括磕头礼金在内的礼金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5.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例如传家手镯、传家宝、传家银元、古董、信物,在发生纠纷时无论该物品价值的大小,离婚时一般都应当返还。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一般被冠以“订亲钱”、聘礼、聘财等,无论名称谓为何、内容为何、形式为何,处理方式并不绝对,应从彩礼的性质特征出发判断,重点审查给付财物的目的、风俗习惯和价值金额大小,对于符合彩礼特征的应当纳入彩礼范畴。
引用法条
新婚姻法全文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