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软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学界,一致认为作者的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是永存的,不能因为作者的死亡或随着其他权利转移而归他人所有,即使作品的保护期限届满,人身权利也不会因此而消亡。

但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要受到保护时间限制的,不仅是我国,世界各国都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旦保护期限届满,该作品就会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会受到法律的阻挠。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著作权作为最普遍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方法,为软件权利人赋予了许多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享有是受限制的,受到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保护。

(1)、对权利保护范围的限制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软件保护范围,且对软件的保护仅限于“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具有创造性的软件。

(2)、软件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前,我国对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了多种情况,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某些情况下允许合理使用不利于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例如,对软件作品的可以“少量复制”的规定,就因为“量”的模糊,而导致操作性的困难。“少”是相对的,何以为少,无法明确,这就导致有人利用这样的模糊,而实施足以构成的行为,却不用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了切实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新的《软件条例》中只规定了一种可以作为“合理使用”的情况,即只有在以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为目的,并且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情况下,可无须等待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之后使用,且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行为人不得侵犯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权利合法继受人依法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

(3)、为了保护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复制品所有人对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软件复制品享有以下提到的3个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实质上是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首先,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该软件复制品安装到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以运行使用该软件复制品,实现其功能。

其次,由于软件的固定载体存在易损的缺陷,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了防止该软件复制品遭到毁坏,合理备份该软件的复制品,但合理的数量不宜过多,一般以2至3份为好。该软件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散发、传播等任何方式向供他人使用其备份的软件复制品。而且,一旦其丧失了对该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销毁备份的软件复制品的义务。

再次,为了使该软件复制品能够适应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为了提高该软件复制品的功能和性能,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经过修改的软件复制品,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其提供给他人,否则就构成了对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执行国家或国家技术标准

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国家技术标准开发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软件,不构成侵权。

(5)、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对于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软件(程序),例如计算机病毒等,法律不予保护。

(6)、最终用户可以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依法承担。

可见,如果最终用户并非为了商业目的而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样规定,似乎对于软件权人不甚公平,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社会公众利益同软件著作权之间,起到了一定的平衡作用。法律在考虑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才能保证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否则公众不买账,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保护。况且,如果规定最终用户任何时候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都构成侵权,就会在追究侵权责任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太差的问题,包括取证困难的问题、侵权人范围过大的问题等,也不利于对软件的保护。

(7)、因可供选用的形式有限而软件相似的

在新软件开发时,由于可供选用表现方式有限,造成新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软件,将不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而在有的情况下,由于一种创意只能由少数的几种方式来表达,使得其表达与创意思想无法区分,所以此类表达不能受到保护。

(8)、反向编译

反向编译又称软件的“反向工程”,软件“反向工程”是指将软件的目标代码形式经过反汇编、反编译,转化为人能阅读懂的源代码形式。这种方法通常是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进行分析并且反向推导出其相应的源程序,是通过反向编译获得软件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例如,软件的功能、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界面、构思等。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时间,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合飞律师网相关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833882.html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的相关文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效期为多久?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效期为多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效期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具重要意义的概念。一般来说,对于自然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有效期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开发的软件,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几年有效期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几年有效期 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根据《》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品,其发表、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利的保护者终生及其...

上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什么样的补助

一、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什么样的补助 凡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地区居民或企业法人,无论其归属何种经济形式,皆享申请政府补助的利,且支持力度较大,最高补助金额达人民币800元/项。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登记的软件须为非受他人委托或指令而自主研发,亦或是在经原创者默认许...

上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哪些补助

一、上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哪些补助 在上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获得多方面的补助。首先,从政策层面来看,上海市政府为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专项补助政策。这些政策旨在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保护其。 在具体的补助金额方面,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所差异。对于符合条的企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是长达50年的保护!根据咱们国家《》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两部的规定,从你亲手编写好的那个软件被正式亮相那天开始软件本身就拥著作权,保护长短嘛,就是你这位自然人的一生加上死后的第50个年头的最后一天,当然啦,如果这款软件是你...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救济方法什么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救济方法什么? 1、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益,也可以使侵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提起。 2、调解 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包括哪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包括哪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包括保护品完整,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 软件著作权人享下列各项利: (一)发表,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利; (二)署名,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利; (三)修改,即对软件...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所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指触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这一罪名所需满足的主观和客观条。 具体来说,犯罪嫌疑人必须以获取利润为唯一动,并且在未获得著作权者授的情况下,对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相关品进行了非法复制、发放等行为。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涉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