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证书的作者名称可以修改吗
一、作品登记证书的作者名称可以修改吗
著作权的变更,具体而言,就是指在著作权合法有效的期间内,其所涉及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方面产生了相应的变动。
依据文艺创作人格权本质属性的基本理论原则,作者的人格权与其人身紧密相联,除非经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由他人代理行使人格权的特殊情况外,作者的人格权无法实现权利主体的变更。
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可能发生变更的著作权实际上仅限于作者的财产权范畴。
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在作者的身份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作者所拥有的财产权中的某一项或多项具体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作者之外的第三方享有。
例如,依照合同的约定,出版商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以独占性的方式享有出版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权利将按照约定从作者处分离出来,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出版商将取代作者成为新的权利人;又比如,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作者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取得作者的财产权,并且可以代替作者行使其中的发表权等人格权。
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变更,则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数量或质量上的变化。
例如,由于部分权利被转让给他人,从而导致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有所缩小,这属于数量上的变化;又如,由于在作者的财产权之上设定了质押,使得原本纯粹的增值型财产权转变为了附带负担的财产权,这属于质量上的变化。
二、作品被偷袭举报会被罚款吗
侵害著作者权或与其相关之权益的,者有义务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若实际损失确实难以精确计算,则可依据侵权者的违法收益给予赔偿。
在确定额时,尚需纳入权利人为遏制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支出费用。
倘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违法收益均无法确定,人民将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判决给予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三、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是创作目的。职务作品主要是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创作目的与个人职责相关;单位作品则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旨在体现单位的整体利益和目标。
二是权利归属不同。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情况下,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而单位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创作人员仅享有署名权。
三是创作过程的主导性。职务作品创作过程中,作者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主要依靠个人的智力和技能完成;单位作品创作过程中,单位发挥主导作用,从创作构思、组织安排到具体创作,都在单位的掌控和指导下进行。
四是责任承担。职务作品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由作者承担;单位作品产生的法律责任,通常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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