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
一、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
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着些许差异:通常意义上讲,作者是指直接参与并实施某作品具体创作阶段的相关人员;而相较之下,著作权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了参与作品创作过程的作者本人,同时也涵盖了那些通过继承、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上述权利的个体或团体。
针对作者而言,他们拥有充分的人身权益来维护自身尊严以及为其劳动成果获取相应回报,同时,财产权也是不可或缺的,属于其应得的权益部分。
然而,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他们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可能并不如作者那么全面。
此番理论依据主要来自于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著作权转让的方式包括什么
著作人身权之转让实为,著作权人以有偿或无偿之方式,将其著作权中所含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转移至第三方手中的法律行为。
此种转让可借助于买卖、互易、赠与或等不同途径实现。
转让著作权的主体被称之为“转让人”,而接手著作权的另一方则被尊称为“受让人”。
三、50万判几年
因通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获取非法收益达五十万元之多,那么依据相关,将被视为行为人已经触犯了保护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的五十万元非法收益即为违法所得额,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条款,属于收益额较大的那类情形,应判处三年以上,但最高不超过十年。
如果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其恶劣程度较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还可附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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