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一、保险产品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保险产品并非具备著作权之物,仅在文学、艺术及科学领域中具有独特创新且可通过特定方式呈现的智力成果方能获得著作权。
保险条款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缺乏独立创作性,故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著作权法》旨在保护思想和艺术的独特表达方式,而保险条款并不具备此特性,即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亦无法获得。
《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认定
首先,行为须具备违法性特征,即导致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必须构成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行为人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即使发生了实际损害结果,亦无法使行为人负担起赔偿责任。
必须存在明确的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者所从事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实质性的侵害;若侵权者的行为对著作权人产生了损害并未预设合理解释的责任范围内,则该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即仅当侵权者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侵权者才需承担责任;倘若加害者虽有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者的损害与其无直接关联,便无法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过错乃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及过失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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