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所有版权包括署名吗
一、作品的所有包括署名吗
版权的行使包含署名权这一基本内容。
版权亦可称为著作权,涵盖了诸多复杂且精细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首先是发表权,即作者对于其著作的首次公开发表权;其次是署名权,即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以示所有权的权利;再者是修改权,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修订的权利;此外还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者有权维护其作品的完整性不受侵犯;接下来是复制权,即作者对于其作品的复制、印刷等行为的控制权;发行权则是指作者对于其作品的销售、推广等行为的控制权;出租权则是指作者对于其作品的租赁、借用等行为的控制权;展览权是指作者对于其作品的展示、陈列等行为的控制权;表演权是指作者对于其作品的演出、演奏等行为的控制权;放映权是指作者对于其作品的电影播放等行为的控制权;广播权是指作者对于其作品的电台广播等行为的控制权;最后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作者对于其作品的互联网传播等行为的控制权;除此之外,还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汇编权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都应由著作权人享有并加以保护。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作品登记和版权保护的区别
作品登记证书乃是关于该特定作品所有权归属的确切证明文件;而版权证书则是关于该作品出版以及刊载授权的权威性证明文件;作品登记证书的存在有利于保障作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作品登记与否是否依赖于自愿行为,我们可以将著作权登记划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两种类型。
凡是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只有通过办理登记手续方能获得相应权利的情况下,此类登记便被称为强制登记。
在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的国家中,著作权的产生往往以强制登记作为必要前提条件;同样地,即使在采取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里,有时候法律也会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至于那些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但当事人出于自愿选择办理的登记,则被视为自愿登记,例如部分采取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便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著作权登记。
根据所登记权利的具体性质,我们还可以将著作权登记细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包括设定他项权的登记)以及三种类型。
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阶段,权利变动登记则通常发生在著作权形成之后,而注销登记则通常在著作权或其中某项权利消失之际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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