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一、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出质人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常不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出质后,质权人对该知识产权享有一定的质权保障权益。出质人随意许可他人使用,可能会影响质权的实现,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不过,若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形下,出质人可以进行相关许可行为。而且,基于许可使用所获得的费用,在法律上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在知识产权出质期间,质权的稳定性和质权人的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出质人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的需求。
总之,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以质权人同意为前提条件,并需依法依规处理相关收益。
二、名字和别人注册商标的名字差不多可以用不
营业执照名字与他人注册商标名字近似能否使用,需分情况判断。
若该商标已注册且在有效期内,使用近似名字可能构成。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当营业执照名字与之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人的利益。
如果该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且使用的领域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同时该名字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独特性,不致引起混淆,那么有可能可以使用。
但即便满足上述条件,也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商标权人认为构成侵权并发起维权,使用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避免法律纠纷,在确定营业执照名字前,建议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所使用的名字合法合规。
三、规定著作权是否可以出质转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转让,人身权不得出质转让。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同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不过,著作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这些人身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连,不可以出质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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