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方所有
一、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方所有
在婚姻关系中,知识产权的收益并非必然归夫妻一方所有。
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一方创作知识产权作品等往往离不开另一方在生活等方面的支持与付出,故所产生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共有。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若知识产权在婚前已经完成创作并确定会取得相应收益,只是实际收益在婚后实现,该收益可认定为,归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一方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其个人所有,这种情况下也依约定执行。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结合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二、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哪些
根据《》规定,以下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此类标志代表国家尊严与形象,不能由私人或企业作为使用。
第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外国相关标志性元素作为商标,可能引发外交及法律问题。
第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这是为维护国际组织的权威性与形象。
第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这违背了平等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第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维护良好社会风尚是商标注册需遵循的重要原则。
三、发明的判断原则有哪些
发明专利侵权的判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构成侵权。哪怕存在额外技术特征,只要覆盖了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即成立。
二是等同原则。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虽不完全相同,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三是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或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陈述等行为,在侵权判断时应受限制,不能再主张已放弃或限制的内容,防止专利权人“两头得利”。
四是多余指定原则。在判断侵权时,不应将明显属于附加技术特征的部分排除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外。但该原则适用需谨慎,防止不合理扩大保护范围。这些原则相互关联,在具体判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时需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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