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添加房屋产权共有人
一、如何添加房屋产权共有人
添加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赠与。赠与人与受赠人需签订书面,并办理赠与公证。之后,双方携带、、赠与公证书等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需缴纳契税、等相费。
二是买卖。通过买卖方式添加共有人,双方要签订,明确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然后,买卖双方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过户手续,按规定缴纳、、契税等税费。
三是析产。一般适用于夫妻之间。夫妻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若有判决书,可免做公证。之后,凭借公证书或判决书等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通常只需缴纳一定的登记费。
不同添加方式所需材料和费用不同,办理前建议咨询当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
二、怎么确定房产共有人
确定房产共有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查看房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若登记簿上登记了多个权利人,这些人即为房产共有人。比如夫妻婚后,将双方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那么夫妻二人就是该房产共有人。
其次,依据。若签订购房合同的主体为多人,通常这些人会成为房产共有人。例如几个朋友共同出资购房,在购房合同上都签了名,他们就是潜在的房产共有人。
再者,考虑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一般也属于,另一方为隐性共有人。
另外,看是否有书面约定。多人之间若有关于共同出资购房、共有房产的书面协议,也能确定共有人身份。例如合伙人约定共同购买房产用于办公,书面协议明确了各自份额,他们就是房产共有人。
最后,通过继承和赠与。多人共同继承一套房产,或赠与人明确将房产赠与多人,这些继承人或受赠人就成为房产共有人。
三、以房抵债裁定可以排除破产吗
以房抵债裁定能否排除破产程序中的执行,需分情况判断。
若以房抵债裁定形成于受理破产申请前,且抵债房屋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名下,通常可排除破产执行。因为此时房屋所有权已合法转移,不再属于的破产财产,债权人对房屋享有完全的物权权益。
若抵债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即便有以房抵债裁定,也不一定能排除破产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未完成过户的房屋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视为债务人财产,需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进行分配。
另外,如果以房抵债裁定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情形,法院有权撤销该裁定,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所以,以房抵债裁定能否排除破产执行,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关键在于房屋产权是否完成转移及裁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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