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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该负责吗

一、房屋质量问题该负责吗

房屋如遇问题,承担责任者应为开发商或施工方。若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模式,总包方需对所有工程质量负全责。若总承包方合法分配合约,则其与分包方应共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

二、买新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若房产存有质量问题,可通过协商加以妥善解决。若保修期尚未结束,则开发商须负起维护之责。至于业主自行修缮,所产生费用仍须由开发商承担。若存在其它非寻常质量问题,需视具体情势来确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指出,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买方有权要求并索要相应损失。,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存有质量瑕疵的房屋,在保修期之内,卖方必须负担修理职责;若卖方拒绝或延迟修复的,买方可以自主决定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卖方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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