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如果对方欠债会被执行吗
一、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如果对方欠债会被执行吗
在夫妻离异后,关于分割财产房屋且尚未实施过户措施的问题,能否对相关房屋实行执行的决定性因素取决于债务的性质及是否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若债务确认为共同债务,那么相关的房屋则构成了共同财产,如若如此,债权人有权请求对这些资产进行执行。
即使中对分割的房屋已经作出约定,但是如果夫妇尚未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此时的房屋依然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这不仅不会影响到对于此类房屋的正常执行,而且也不会妨碍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此提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夫妻离婚时所达成的协议,即房产归于某一方所有,但由于未及时办理完过户手续,这样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
因为按照现行法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原则上需要等到相关登记手续全部完成才能生效。
换言之,夫妻之间签署的并不能直接产生诉诸于屋主变动的效力,因此,其中一方仅可以依据相关债权权利向另一方提出履行迁出、调整和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方面的契约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如涉案房屋因其他债权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而被查封或冻结时,当事人仅凭离婚协议中的权益分配条款来抵抗法院的执行是难以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离婚后另一方还有权进入房屋所有人搬家具吗
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处理,这其中涉及到物品的所有权归属角色问题。
若物品为女子所占有,那么在法律层面上,此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若物品属男子所有,建议您提前征求女方的意见,经过友好商谈后再做出决定是否诉诸法庭。
如果物品是在婚姻关系的成立前被任何一方购买,那么在离婚之后,家电通常会赋予形成购买行为这一方的专属所有权;而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则它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
从离婚角度出发,物品应当按照夫妻之间达成的协商结果进行分配,在此过程中,您可自由选择将物品分给任何一方或将其出售并将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分配;如未能达到协商共识,您也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本着尊重孩子及其母亲权益的原则,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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