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人员利用职务说可以拆迁协议更名,违法吗
一、拆迁办人员利用职务说可以拆迁协议更名,违法吗
依据当事人之间所达成之协定进行拆迁协议的修正变更乃合法公正之举;然而若未经得当事人协商同意而擅自更改拆迁协议中的条款内容,便构成破坏法律规定的行为。
拆迁协议自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双方签署生效后即享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须严格依照协约予以履行。
如有任何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庭提起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是指什么权利
在所谓的“职务犯罪”过程中,“运用职务优势”这一概念被认为是行为体利用他们在机构或群体中所拥有的职位所产生出的领导地位、管理权限以及各种业务流程的操作便利,为他们自己或是与他们有关的人群获取个人私利或者是无法解释的利益,这个行为违背了他们应尽的职责义务,违反了相关。
简而言之,此类犯罪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职业身份,即他要在某一单位或组织中担任职务或者因为执行特殊任务而获得特权。
这些行为人实施的所有行为都应该与他们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是通过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他们的权力、机会或者条件来达成目的。
最后,这一犯罪行为的动机和最终效果都存在着极大的问题,可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非法需求,也可能是协助别人获取不公平的利益,并且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们所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的相关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仅只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之内的权力,例如行使行政决定权、审批权或者主办某个项目,它更包括利用与自己有上下级关系、相互约束关系的其他政府公职人员的权力,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原则,扰乱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因此构成了“职务犯罪”的基础。
总之,在“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优势”这一概念往往涉及到广泛而复杂的权力领域,而且在不同的情况下,其表现形式可能会有所差别。
在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运用职务优势”这一概念,需要依据每一份具体案情的事实细节和充分的证据来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深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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