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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相关的产权资料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合同;

4、经广州市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1)《国有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的发票;(3)《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证》;

3、街道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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