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作出明确购买的表示。
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1.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三、出租人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实际损失,即承租人要获得类似房屋所多支出的价款损失,以及在购屋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损失。这些损失都是因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造成的,所以出租人应当赔偿。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如果对于上述问题还有其他具体的问题,欢迎致电合飞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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