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人格权受到侵害、身份权受到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以及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人格利益受损等情况。
精神损害是在民事侵权领域中,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一种金钱补偿。其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某人因他人的诽谤导致名誉严重受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社会压力,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身份权受到侵害也可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再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比如,祖传的珍贵遗物被他人故意毁坏。
另外,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这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其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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