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流水400万怎么判
一、流水400万怎么判
若因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导致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400万元者,通常将面临三年以下或的刑罚,且可能同时还需承担责任。
对于该判决结果的产生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首先是对于具体情况的把握,此要求当事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仍为其提供协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符合相关中所定义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总额达到了人民币5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问题受到过,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行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如果相关的涉案金额总和达到了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必须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七条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镇友神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获利三千怎么判
就目前而言,协助信息活动罪的案件中,若获利仅为三千元,尚未触及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及违法所得高达一万元的立案标准,那么从法律层面上看,该案并不足以认定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并不意味着不会面临任何形式的处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方能构成犯罪。
而衡量情节严重程度的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
2. 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的;
3.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4.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协助的;
5. 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7.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的;
8.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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