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
1、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便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二、立案标准
本罪与、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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