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
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丧失对物的控制的原因、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物所处的场所等方面。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在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遗忘物则是指基于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暂放于某一地方后忘记带走而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动产。
从丧失对物的控制的原因来看,遗失物的丧失通常是由于占有人的疏忽、意外等原因导致的,占有人对物的去向往往并不明确;而遗忘物的丧失是占有人有意识地将物放置在某处,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忘记了取回,占有人通常能够回忆起物的放置地点。
在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往往难以判断物主是谁,也难以确定物的归属;而对于遗忘物,拾得人一般能够意识到物是他人有意识放置的,只是被暂时遗忘了。
从物所处的场所来看,遗失物可能出现在任何场所,如公共场所、野外等;而遗忘物通常出现在特定的场所,如酒店、出租车上、他人的住宅等。
在法律后果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能构成侵占罪;而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或者交给有关部门,如果拾得人故意毁损、灭失遗失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遗失物和遗忘物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在法律性质和处理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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