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的占有属于什么类型占有
拾得遗失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他主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对物进行的占有,而无权占有则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拾得遗失物的人,并没有对该物的合法所有权或其他本权,因此其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从占有人的主观意思来看,占有又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而他主占有则是以非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拾得人知道自己对拾得的遗失物没有所有权,其占有该物并非以所有的意思,而是为了保管并寻找失主,或者等待失主前来认领,所以拾得遗失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在法律上,对于拾得遗失物有明确的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过程中产生了必要费用,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这些费用。如果权利人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总之,拾得遗失物的占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拾得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遗失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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