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怎么办理
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的办理,首先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当夫妻感情破裂选择诉讼时,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步,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据材料。状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第三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法院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受理案件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四步,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要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
第五步,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判决不准离婚,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若判决离婚,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裁决。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按时参加庭审,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同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提出诉讼请求。如果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以委托专业代理诉讼。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该慎重考虑,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对双方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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