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和领养有没有区别
收养和领养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本质区别。
收养和领养这两个词,实际上在法律语境中通常可以视为等同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般使用“收养”这个表述。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建立,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条件,使原本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形成类似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无论是收养还是领养,都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比如,收养人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同时,被收养人也有相应的规定,如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收养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通过这些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对被收养儿童权益的保护。
从法律效果上看,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享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被收养人也有赡养收养人的义务。
总之,虽然用词上可能有所不同,但收养和领养在法律意义和实际操作上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为了规范和保障非亲生子女的收养行为和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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